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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耳曼法─神明裁判

日耳曼法 神明裁判
「神會保佑說真話的人」


日耳曼法最早確立了歐洲的司法決鬥制度(Trial by ordeal)。

日耳曼人是古代歐洲的一個大部族,羅馬時代主要分布在羅馬北面,被羅馬人稱為蠻族。

早期日耳曼人除口耳相傳的習慣外,沒有其他法規。每當審判案件,都要回憶祖先遺教,征詢故老記憶,一切以具體生活關係為依據,而不以抽象的法規為準繩。

整個訴訟過程都訴諸實際行動, 宣誓、決鬥和神明裁判,是判定是非的通常方法。

是非對錯都由「神明」決定。

對於罪行的處罰,只看行為,不管動機。

日耳曼古法甚至有:「偷竊有罪,搶則無罪。」(日耳曼人古老格言:能以血換,不以汗取。)

處罰甚至可以用於動物。

在日耳曼人的觀念裡,習慣法是永恒的、不可改變 的,如同「已經說過的話或已經做過的事是不能改變的」一樣。

國王也應該遵守習慣法。

日耳曼法─神明裁判_e0040579_9592040.jpg日耳曼法律亦稱「蠻族法」,在證據認定上,最初採用火灼、水浸等神明裁判制度,神判法主要有熱鐵法、熱水法、冷水法、吞食法、摸屍法和決鬥法等幾種形式。

如熱鐵法迫使被告將手浸入沸水,或抓住燒得通紅的鐵塊 ,手未被沸水鐵塊燙傷,則會被判為「無罪」。

而「決鬥法」更是荒謬 ,決鬥時訴訟雙方都持一把特制的斧子和盾,一直鬥到有一方喊 「膽小鬼」為止,戰敗的一方將被處死。

決鬥法最初用於解決所有的爭議,後來只局限於比較嚴重的刑事案件。

決鬥法通常只適用於自由人,老人、婦女、兒童和病人可以付錢找人代他們決鬥。

西元4世紀起,日耳曼人開始大量湧入羅馬,最終滅了西羅馬帝國,其各個分支紛紛建立自己的王國,比如法蘭克王國、勃艮第王國等。

西元5世紀至9世紀是歐洲早期封建制時期,這些日耳曼國家的法律被後世統稱為「日耳曼法」。

西元501年,勃艮第國王耿多巴德鑒於在訴訟中偽證泛濫,明令在審判中可以通過決鬥認定案件事實,由此掀開司法決鬥的歷史。

根據規則,決鬥中獲勝一方的陳述被認為是事實,而敗北一方或不敢參加決鬥一方的陳述則被認為虛假的。

其依據是,「神(泰華茲 Teiwaz 日耳曼人的戰神)會保佑說真話的人」。

司法決鬥制度自從被勃艮第國王確立後,逐漸被日耳曼諸國普遍仿效,在以後約600年間成為歐洲一種重要的司法手段。

但10世紀以後,羅馬天主教逐漸取得對世俗的領導地位,一些神學家認為,司法決鬥違反了基督教非暴力與和平原則,不符合基督教教義,而且憑武力定訴訟勝負,對弱小者不公平,於是教皇多次提出禁止司法決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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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cwj36 | 2014-01-06 19:18 | 【Total War 日耳曼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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