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拿破崙的軍事語錄(第31條~第60條)


第31條

  計畫決戰之時,應該儘量使自己掌握所有取勝的機會,如果對手是一位傑出的將領,那就尤其應該如此,因為一旦戰敗,不論身處何地,縱然還有大量的補給品,而且離設防陣地也不遠,戰敗者總是倒楣的。

第32條

  前衛的任務,不僅在於向前推進或向後移退,而且要進行靈活的搜索。前衛應以輕騎兵組成,而以胸甲騎兵充當預備隊,並以有炮兵支援的步兵營作為後援。

因此,前衛應由精選部隊組成,其將領、軍官和士兵,都要熟知擔當此種任務所必需的戰術。一個未經訓練的部隊擔當此一特種任務,只有引起麻煩。

第33條

  除非據有隘路彼端出口,則以輜重和重炮部隊進入隘路,實屬違反兵法原則。因為這樣,一旦需要撤退,將會遭遇嚴重困難,甚至全部遭受損失。此等部隊,在己方尚未控制隘路出口以前應該留置後面並有妥善掩護的地點。

第34條

  構成作戰正面的各個單位之間,絕不應當留下可使敵人從中突入的空隙。這是一條兵法原則。如想誘敵落入陷阱,當然屬於例外。

第35條

  同屬一軍的各部隊宿營時,其位置排列應能進行相互支援。

第36條

  敵軍如有河流掩護,而且沿河設有若干橋頭堡陣地,則不可攻擊其正面,因為這樣將使己方部隊暴露於敵前,有遭受截成幾段而被擊破的危險。

應該以梯次縱隊接近河道,這樣,敵人只在攻擊最前面的一個縱隊時,才可不受側翼被襲的威脅。同時,要以輕便部隊進佔河岸,渡河地點一經決定,就應急速推進,架設橋樑。但是必須注意,渡河點應與先鋒梯隊保持相當距離,以便迷惑敵人。

第37條

  只要奪得一個可以控制對岸的陣地,也就有了保障渡河的有利形勢。如果該陣地可以配置大量的炮兵武器,那就尤其有利。

但是,河面的寬度如果大於600碼(一碼等於0.914米),則有利條件將要減少,因為這時炮兵火力不能達到對面河岸,敵人守衛部隊仍可掩護其陣地,並不會暴露在渡河的支援火力之下。

此時,如果奉命渡河,擔任掩護架橋任務的先頭部隊抵達對岸時,有可能為敵軍的炮火所殲滅,因為敵人沒在離橋400碼距離的炮兵,可以向此區域發射非常猛烈的火力,同時,敵方炮兵處在1000碼以外,不會遭到渡河軍炮兵火力助反擊。

因此,敵人在炮兵方面完全佔有優勢。在此種情況下,除非進行偷襲,可以乘敵不備,或者在河中有小島可以用作掩護陣地,或者利用河道四處的兩側部署炮兵,可向對岸的突出點進行集中射擊,否則,對於這樣寬闊的河流,決不可以實行強渡。

  如果河面寬度在120碼以下,己方炮兵能夠控制對方河岸,則渡河部隊將受到掩護,獲得很大益處。在此情況下,不論河道凹處如何小,敵軍都將無法阻止架橋。

這時守軍方面的將領即使最為精幹,能夠洞察對方的計畫並率領部隊趕到渡河地域,也只不過能對敵軍利用橋樑渡河進行一些阻擾而已。這時,橋樑實際上就是一條危險的隘道。守軍將領應使其部隊對著橋端作半圓形配置,並與對岸炮兵保持600碼到800碼的距離,以免陷到炮兵射程之內。

 
第38條

  阻止攜有架橋裝備的敵軍渡河,是很困難的。當守河部隊的目的只在於掩護另一部隊實施包圍行動時,司令官應該作出判斷如果確信無法阻止敵軍渡河,則應立即撤退,以便迎擊敵人,迎擊地點必須選在原來守衛的河道與將欲掩護的地點之間。

第39條

  在一六四五年的戰役中,杜倫尼將軍及其部隊遇到了優勢敵軍的包圍,被迫渡河,撤回到菲力浦斯堡。萊茵河上沒有橋樑,他便利用河道與該城之間的地段,對渡河後的部隊進行整頓。

  對於工兵部隊的官員來說,這裏有一個關於構築要塞和橋頭堡的教訓:在加強陣地與河道之間,應該留出一段空間,使部隊在進入陣地以前能夠進行整頓,否則,可能發生危險。

  部隊自美因茲撤退時,遭到了敵軍的追擊,當時處境十分危險,因為過橋渡河所需時間即已超出一日以上;同時,在加塞爾的加強陣地太小,整個部隊進入該地以後,實在過於擁擠。所以,加強陣地與萊茵河之間,應該有一個400碼的距離。

  在大河邊上構築橋頭堡時,應該參照此一原則,不然,將無助於一支後撤部隊的渡河運動。學校裏講授的橋頭堡構築方法,只能適用於渡程較短的小河。

  (*杜倫尼(1611.9.11-1675.7.27),法國將軍,一六四三年升為元帥,曾多次擔任法軍統帥,在幾次重大戰爭中立過不少戰功,帶兵勇效果斷,長於戰術,是十七世紀中葉的法國名將。)

第40條

  要塞的效用,在進攻戰中和防禦戰中是一樣的。要塞本身雖然不能直接捕獲敵軍,但對於一個獲勝的部隊來說,它卻起著阻滯、騷擾、削弱和困擾的作用。

第41條

  有效圍攻一地,可以採取兩種方法。第一種,首先擊潰掩護部隊,把他們逐出陣地,迫其殘部退至某種天然障礙如山脈或大河以外。做到這一步以後,應即派遣斥候部隊進至天然障礙附近,直到完成圍攻任務、全部佔領該地為止。

  實施圍攻的指揮官,如欲在敵人援軍到達以前避免與之進行會戰,而力求儘先攻克所圍敵陣,則可採取第二種方法。行使此種力法,必須備有攻城設備,具有預計圍攻時日所需用的彈藥和糧食,充分利用高地、森林、沼澤與河流等等有利地形,同時構築攻城堡壘和築壘陣地。

  此時,因為沒有溝通己方補給基地的迫切需要,所以只須注意阻住敵人的援軍。為達到此目的,指揮官應派出斥候部隊,使其與敵人援軍保持接觸。該部應當遮斷敵人援軍的進路;如遇敵人偷偷進入重圍,則應攻其側翼或後方。由於擁有利用攻城堡壘來構成戰線的優越性,指揮官可以抽調部分兵力同敵援軍作戰。所以,在敵人援軍面前施行圍攻,須有攻城堡壘作為掩護。

  如果圍攻方面軍力強大,在圍攻地點留下四倍於守軍的部隊以後,其餘還足以與敵人援軍相等,那麼,此一剩餘部隊可向超過一日行程的遠處進軍。

如果所剩部隊較敵援軍為少,那麼他們離開圍攻地點的眨離,不應超過一日行程。這樣,一旦遭受攻擊,即可返歸原來陣地,而且也易於獲得支援。

  如果圍攻部隊和斥候部隊合起來也只等於敵人援軍的兵力,則圍攻部隊必須完全留在原來陣地之內或其附近,並以最大的努力進行圍攻活動,以求取得勝利。

第42條

  富奎爾斯說:“攻城時,絕不可在自己的防禦壁壘陣地裏坐待敵人,而要進行出擊。”這話是錯的。戰爭中沒有絕對的事情,並非毫無例外,在自己防禦壁壘陣地裏等候敵人,不能認為都是錯誤的方法。

第43條

  反對構築攻城壁壘陣地和野戰工事的人,無異於自己削弱本身的實力,因為他放棄了各種輔助性的手段。這種野戰築城,不但經常有用,而且實屬必需。

  不過,野戰築城技術應該予以改進。戰爭中的這一重要技術部門,自古至今進步很小,今天的某些技術甚至還不如二千年以前。工程部隊的官兵,應該努力改進本身的技術,要把這門技術提高到與別種技術同一水準之上。

第44條

  在形勢不許可留下足夠的防衛部隊、因而難以守住設有醫院和彈藥倉庫的設防城鎮時,指揮官至少應以一切可能辦法保住“衛城堡壘”,使其遭受突然襲擊。

第45條

  築有工事的陣地,能夠保護守軍抗拒敵人。不過,這有一個時間的限度。對此一段時間以後,陣地工事將被摧毀,這時駐守部隊可以棄械投降。對於這一點,所有文明國家都表同意,至於守軍將領應該抵抗到何種程度方可求和,則意見並不統一。

  但是,也有一些將領並不以此為然。維拉斯就是其個之一。他認為守軍將領絕不應該向敵投降,而要堅守到最後關頭;在無法防守時,應將工事炸毀,利用黑夜突圍出去;即使不能將工事破壞,亦要率領部隊突圍。採用這種辦法自我解救的司令官,往往能保全其守備兵力的四分之三,以與大軍會合。

  (*維拉斯(1653-1734),法國元帥,曾是一位頗有戰績的名將,但是未有任何理論著作。)

第46條

  築城地域的主要功用,在於保障寧死不接受屈辱條件的駐守部隊得以退而不潰。因此,當駐守部隊要求獲得自由、否則拒絕投降時,同意此一條件而取得一個堡壘,是值得的。

對於這種決心死守的駐守部隊,與其冒險去猛攻,還不如給以自由釋放的保證,准許他們作光榮的投降。

第47條

  步兵、騎兵與炮兵,三者相倚為用,均須相互協作。因此,對於它們的配置務求穩妥,要在一旦遭受突襲時能夠互相支援。

第48條

  步兵列陣時,不應多過兩列,因為在多層重疊排列中,步槍不能發揮效力。大家都已公認,自第三列發射的步槍火力,不僅已欠準確,甚至危及前兩列的己方人員。

  在重疊兩列的陣形中,每九人成一班,個別之間的間隙為兩碼,每一個班的側後二十四碼處,應留置預備人員一名。

第49條

  把步兵排和騎兵排混合在一起使用,不僅無益而且有害。

騎兵失去機動力,則所有行動均受牽累,其衝擊力也就消失殆盡。步兵本身亦將遭受危險,因為騎兵出動以後,步兵即已暴露,勢必陷入沒有支援的狀態。掩護騎兵的最好方法,就是支援它的側翼

第50條

  騎兵的襲擊,在戰役初期、中期和末期,都是同樣有利的。只要有機會,騎兵就要對敵步兵的側翼進行襲擊,當步兵進行正面作戰時,更須如此。

第51條

  擴張戰果與阻止潰敗敵軍的集結,是騎兵的職責。

第52條

  騎兵比步兵更需要炮兵,因為它不能使用槍炮,僅能以刀矛作戰。為了適應此種需要,才有騎炮兵的誕生。所以,無論在實行進攻、據守陣地、或者集合之時,騎兵都不應該脫離炮兵

第53條

  在行軍中或在陣地上,炮兵的大部分應該配置到步兵師和騎兵師裏,其餘則可留作預備隊。每門炮除隨車攜帶的彈藥補給外,還應另備炮彈三百發,此數約為兩次會戰的消耗量。

第54條

  炮兵應配置在最有利的陣地上,在不妨礙火炮安全的原則下成儘量接近步兵與騎兵之線。炮陣地應取居高臨下的有利地形,能向各個方向發射,不要使其左右兩方受到地形的障礙。

第55條

  一位將領只要有辦法取得糧秣,能供應其部隊的需要,就應避免將其部隊駐紮在補給來源地區。

第56條


  好的將領,好的軍官,好的組織,好的訓練,好的紀律,可以形成一個好的部隊。這與為何而戰無關。

  不過,狂熱的信仰,愛國的情緒,民族的光榮等等,亦能感召青年參加部隊,並能增強部隊的戰鬥力。

第57條

  一個國家如果沒有軍官幹部和軍事組織作基礎,就很難建成一支軍隊。

第58條

  作為一個軍人,首要的本質在於堅決承受疲勞和艱苦,勇敢僅屬其次。經受貧困和匱乏,是對一個良好軍人的訓練。

第59條

士兵決不可拋離下列五樣東西:武器,彈藥,背包,四天以上的糧食和作工的用具。如果認為必要,可以減輕背包的重量,但是要使士兵經常把它帶著。

第60條

  應該採取各種辦法鼓勵士兵留在軍隊服役。對老兵予以特別關注,即有可能達到此一目的。薪餉應按服役年數照比例增加。老兵的待遇如不高於新兵,則是很不公平的.
by cwj36 | 2009-10-02 23:48 | 拿破崙的軍事語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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